家庭·育儿

配偶产假可从预产期前50天起使用,新设流产·死产假——2026年9月18日施行

即将施行施行日: 2026-09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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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2026年9月18日起,与配偶生育相关的制度从三个方面扩大。原本只能在分娩后使用的配偶产前后休假,可提前至预产期前50天开始使用;新设配偶流产·死产时可用的休假;配偶怀孕期间若有流产、早产等健康风险,可在孩子出生前就开始育儿休职。同日起,雇主可以拒绝育儿期缩短工时的事由也随之减少。

有什么变化

第一,配偶产前后休假的可用期间提前。此前只能在孩子出生后使用,今后可在预产期前50天至产后120天的区间内安排20天休假。关键在于,陪同产检、办理住院等最需要人手的时段,如今终于可以安排休假。

第二,新设配偶流产·死产假。配偶流产或死产的,可在5天范围内休假,其中最初3天为有薪。在优先支援对象企业,按通常工资的100%为基准发放津贴,3天份的上限额为252,630韩元。此前这种情形没有法定休假,只能动用个人年假,本条正是为填补这一空白。

第三,怀孕中的配偶若有流产、早产等健康风险,可在孩子出生前开始育儿休职,此时须在预定开始日的7天前提出申请。此外,同日起在育儿期缩短工时制度中,雇主可以不予许可的事由中删除了「无法招聘替代人力」一项。以招不到替代人力为由驳回缩短申请的做法将不再成立,该变更适用于2026年9月18日以后的申请人。

适用于谁

  • 配偶即将分娩的劳动者,尤其是预产期落在能够实际使用提前休假区间的人。
  • 配偶经历流产、死产的劳动者。此前因没有法定休假,只能靠个人年假或无薪缺勤硬撑。
  • 怀孕中配偶身体状况不稳定、需要在分娩前就陪伴在侧的劳动者。
  • 曾以「招不到替代人力」为由被拒绝育儿期缩短工时申请的劳动者。自9月18日以后的申请起,雇主不得再以该事由拒绝。
  • 与国籍无关,一律适用。《男女雇佣平等法》上的休假、休职请求权属于劳动者的权利,《劳动基准法》第6条禁止基于国籍的歧视。但流产·死产假津贴等由雇佣保险支付的给付,以具备被保险人资格为前提;依雇佣许可制工作的E-9、H-2劳动者,其失业给付与育儿休职给付部分只有另行申请加入后才适用。
  • 雇主和人事负责人须在9月18日之前整备就业规则中的配偶产假条款、休假申请表格及考勤代码。

现在该做什么

  1. 1从配偶预产期倒推50天,确认该日期是否在2026年9月18日之后。能否在产前使用,就取决于此。
  2. 2提前分配这20天的使用时点。分成产前陪同就诊、分娩当天、产后调理三段安排,就不会错过最需要的时刻。
  3. 3先告知公司人事部门修法内容,并确认是否已有可办理产前使用与流产·死产假的表格。制度改了但公司表格没跟上,导致申请受阻的情况很常见。
  4. 4若因怀孕配偶存在健康风险而需在产前使用育儿休职,须在预定开始日的7天前申请,因此确诊后应立即着手安排日程。
  5. 5若打算申请育儿期缩短工时,把申请日安排在9月18日以后更为有利。该日期之后的申请,不会再被以「无法招聘替代人力」为由拒绝。
  6. 6若被拒绝或得不到流程说明,可拨打雇佣劳动部客户咨询中心(直拨1350)咨询,可使用外语。

容易误解的地方

  • 并非休假天数增加,而是可使用的时点提前了。配偶产前后休假本身仍为20天。
  • 若在产前全部用完,产后就没有余额可用。请记住这是在20天总量内分配的问题。
  • 流产·死产假5天并非全部有薪。最初3天为有薪,津贴上限按3天份计为252,630韩元。
  • 产前育儿休职并非随时都可使用,仅限于配偶存在流产、早产等健康风险的情形。
  • 育儿期缩短工时的变更,适用于施行日以后的「申请人」。已被驳回的案件不会自动恢复,须重新申请。
  • 施行日为2026年9月18日。在此之前提出的申请,适用原有规定。

官方出处

以下为政府及公共机构的官方资料。本页是查阅这些资料后整理而成,办理申请或申报前请务必核对原文。

内容核实日: 2026-08-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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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政策解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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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偶产假可从预产期前50天起使用,新设流产·死产假——2026年9月18日施行